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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负责人接受央视采访,详谈口罩违法及维权问题

2020-03-06来源:中央电视台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口罩做为重要的防护物资,仍然事关重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对口罩市场进行严格监管。2020年3月1日,中央电视台CCTV-13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栏目制作播出了《口罩违法典型案例调查》节目。
针对不法商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疫用品有关法律问题,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音江。以下为节目部分采访内容。
  央视记者: 疫情防控期间,不法商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依法受到什么处罚?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
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命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对于生产者来说,《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其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对于销售者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规定,销售产品时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些都是法律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诚信守法经营的底线。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以按照《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就算不是医用口罩,是普通的口罩或其它防护用品,只要销售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也可以按照《刑法》中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央视记者: 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
  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其合法权益无疑受到了严重损害,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给予退货或换货并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如果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也可以要求赔偿相关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价款三倍的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在具体维权方式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五种维权途径:首先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果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还想提醒消费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购买到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不仅要保存好交易凭证、消费记录等相关凭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应该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以免这些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给更多人带来伤害,给整个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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