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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寅:厘清“搭售”概念和法律属性 治理搭售顽疾

来源:研究院     2019-12-19

  10月23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举办第三届3·15互联网消费论坛暨互联网搭售法律与规制问题研讨会,邀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有关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互联网消费搭售的法律属性、经济属性及规范治理等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在会上发言。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
 
  我国消费市场上的搭售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问题。说它是一个老问题,是指它出现和存在的时间很长了;说它是一个新问题,是指在互联网条件下,这种销售行为又出现了新的内容,演变出新的花样。
  我个人觉得,搭售问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下期,当时处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上很多消费者急需的商品短缺,特别是名牌家电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供不应求,同时劣质商品盛行。于是市场上一度流行紧缺商品捆绑卖不出去的商品,优质商品捆绑劣质商品一起卖。比如,要买一台好的电视机或电冰箱,同时搭售别的东西,不买别的东西就不卖给你电视机或电冰箱,强制性销售。那时还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类似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人到消协或报社投诉,买了一大堆东西回家用不上或者不能用。因为那时东西少,商品短缺,没有选择性。在媒体呼吁和市场管理部门治理下,随着商品的丰富和市场竞争,这种现象逐步减少和消失。
  第二个阶段,应该是90年代以后,一些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公共事业部门和转为公司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进行垄断性销售中大量出现搭售行为。比如:装电话不能使用自己买的电话,必须购买电信部门的电话,否则不给你装。买水买电必须购买水电公司的水表电表,否则不给你装,而他们卖给你的表,往往计量不准,多收消费者的钱。一段时间类似的问题很突出,社会反响很强烈。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和贯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制止这种违法搭售行为。特别是《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一家独大”的市场垄断行为逐步被打破,市场竞争使这个领域的搭售行为也越来越少。
  第三个阶段,随着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销售平台,使消费市场的销售模式发生巨大变化,如果说原来的实体店的销售,商品看得见,消费者与经营者是面对面交易,经营者搞搭售是明的,是看得见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买或不买,可以抵制搭售。但在互联网平台上,搭售虽然也有明示出来的,但同时也出现许多隐性搭售,暗中隐藏在推销的主要商品或服务项目中,让消费者违背个人购买意愿不明不白地多花钱。这种现象在电信、旅游、民航等互联网销售平台上多有发生,消费者反映强烈。有人形象地把实体店搭售比作“抢钱”,把互联网隐性搭售比作“偷钱”,我看是有道理的,应该重视解决。
  治理互联网销售平台上的搭售问题,需要把搭售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厘清。法律意义上的搭售,应该是指可能造成违背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明里或暗里进行的捆绑销售。即在销售甲商品(或服务)的时候,同时捆绑搭配别的商品(或服务)一起卖,如果你不买别的商品或服务(服务),就不能买甲商品(或服务),或者是你在买甲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不明不白地就被迫买了别的东西。这种明里或暗里进行的搭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它当然是违法的。搭售就是指明里或暗里捆绑销售。其特征就是“捆绑”二字,必须几样东西一起买,否则不卖给你。或者“隐形捆绑”,让你不知真情的情况下默认购买,带有欺诈性。有人说搭售有合法的搭售。这是把概念混淆了,他指的是几样东西放一起搭配销售,像饭馆的套餐,商店的化妆品套装,通讯公司的电话套餐等。这种把几样东西搭配一起卖,并不拒绝分开卖,消费者可以买套餐,也可分开买,不能叫搭售,可以称为推荐销售。再如4s店销售汽车,同时进行售后服务,但并没把卖车和售后服务捆绑销售,只是推荐在4s店修车更有保障。因此,我认为,不要把搭售分为合法的搭售和违法的的搭售,合法的搭配销售属于推荐销售,明示出来,没有强制性。违法的捆绑销售就是搭售,要坚决治理制止,按照消法进行处罚。建议在制订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的时候,可以把搭售的概念再明确一下。
  关于怎么治理搭售问题,与解决其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一样,要齐抓共管。这里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社会监督里包括行业监督、消协监督、媒体监督,也就是要进行综合治理。立法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可就搭售问题做出司法解释和做出一些判例,市场监管部门要细化规则,依法从严执法,行业协会要规范企业行为。大家一起努力,搭售这个延续多年表现形式不同的顽症总会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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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寅:厘清“搭售”概念和法律属性 治理搭售顽疾

2019-12-19来源:研究院

  
  10月23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举办第三届3·15互联网消费论坛暨互联网搭售法律与规制问题研讨会,邀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有关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互联网消费搭售的法律属性、经济属性及规范治理等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在会上发言。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
 
  我国消费市场上的搭售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问题。说它是一个老问题,是指它出现和存在的时间很长了;说它是一个新问题,是指在互联网条件下,这种销售行为又出现了新的内容,演变出新的花样。
  我个人觉得,搭售问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下期,当时处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上很多消费者急需的商品短缺,特别是名牌家电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供不应求,同时劣质商品盛行。于是市场上一度流行紧缺商品捆绑卖不出去的商品,优质商品捆绑劣质商品一起卖。比如,要买一台好的电视机或电冰箱,同时搭售别的东西,不买别的东西就不卖给你电视机或电冰箱,强制性销售。那时还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类似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人到消协或报社投诉,买了一大堆东西回家用不上或者不能用。因为那时东西少,商品短缺,没有选择性。在媒体呼吁和市场管理部门治理下,随着商品的丰富和市场竞争,这种现象逐步减少和消失。
  第二个阶段,应该是90年代以后,一些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公共事业部门和转为公司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进行垄断性销售中大量出现搭售行为。比如:装电话不能使用自己买的电话,必须购买电信部门的电话,否则不给你装。买水买电必须购买水电公司的水表电表,否则不给你装,而他们卖给你的表,往往计量不准,多收消费者的钱。一段时间类似的问题很突出,社会反响很强烈。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和贯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制止这种违法搭售行为。特别是《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一家独大”的市场垄断行为逐步被打破,市场竞争使这个领域的搭售行为也越来越少。
  第三个阶段,随着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销售平台,使消费市场的销售模式发生巨大变化,如果说原来的实体店的销售,商品看得见,消费者与经营者是面对面交易,经营者搞搭售是明的,是看得见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买或不买,可以抵制搭售。但在互联网平台上,搭售虽然也有明示出来的,但同时也出现许多隐性搭售,暗中隐藏在推销的主要商品或服务项目中,让消费者违背个人购买意愿不明不白地多花钱。这种现象在电信、旅游、民航等互联网销售平台上多有发生,消费者反映强烈。有人形象地把实体店搭售比作“抢钱”,把互联网隐性搭售比作“偷钱”,我看是有道理的,应该重视解决。
  治理互联网销售平台上的搭售问题,需要把搭售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厘清。法律意义上的搭售,应该是指可能造成违背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明里或暗里进行的捆绑销售。即在销售甲商品(或服务)的时候,同时捆绑搭配别的商品(或服务)一起卖,如果你不买别的商品或服务(服务),就不能买甲商品(或服务),或者是你在买甲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不明不白地就被迫买了别的东西。这种明里或暗里进行的搭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它当然是违法的。搭售就是指明里或暗里捆绑销售。其特征就是“捆绑”二字,必须几样东西一起买,否则不卖给你。或者“隐形捆绑”,让你不知真情的情况下默认购买,带有欺诈性。有人说搭售有合法的搭售。这是把概念混淆了,他指的是几样东西放一起搭配销售,像饭馆的套餐,商店的化妆品套装,通讯公司的电话套餐等。这种把几样东西搭配一起卖,并不拒绝分开卖,消费者可以买套餐,也可分开买,不能叫搭售,可以称为推荐销售。再如4s店销售汽车,同时进行售后服务,但并没把卖车和售后服务捆绑销售,只是推荐在4s店修车更有保障。因此,我认为,不要把搭售分为合法的搭售和违法的的搭售,合法的搭配销售属于推荐销售,明示出来,没有强制性。违法的捆绑销售就是搭售,要坚决治理制止,按照消法进行处罚。建议在制订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的时候,可以把搭售的概念再明确一下。
  关于怎么治理搭售问题,与解决其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一样,要齐抓共管。这里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社会监督里包括行业监督、消协监督、媒体监督,也就是要进行综合治理。立法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可就搭售问题做出司法解释和做出一些判例,市场监管部门要细化规则,依法从严执法,行业协会要规范企业行为。大家一起努力,搭售这个延续多年表现形式不同的顽症总会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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